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