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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