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市、区(市)水利渔业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