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二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