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四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改变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后公布。已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水源应当停止供应饮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