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三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区(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