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受益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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