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水资源利用进行合理规划,饮用水优先开发使用地表水;制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等用水停止使用饮用水计划,制定中水回用计划,提高中水回用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