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