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四十一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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