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四十二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