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