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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