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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