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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