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