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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