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