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