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十一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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