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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