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