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