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