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