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八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