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六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六条 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