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五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五条 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株或者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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