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