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