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