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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