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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