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