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