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