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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