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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