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