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