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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