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