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