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