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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