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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