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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