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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