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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