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二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二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