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三十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三十条 掌握武器的民兵和民兵武器库(室)的看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民兵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