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三十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三十条 掌握武器的民兵和民兵武器库(室)的看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